常州市天宁区某养老中心推出“共享型”会员养老项目,组织多名业务员在医院、菜场、公园等地,通过发传单等方式对老年人公开宣传,许诺到期可返还本金,若不需要入住,可以委托该中心租赁床位,并以5%左右的比例返现,引诱众多老年人投资该项目。截至2022年12月,该养老中心共计吸收615名老年人资金共计人民币8066.99万元。
经查,刘某某、吴某某在经营养老中心过程中明知该养老中心无开展融资等金融业务资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仍推出“共享型”会员养老服务项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该养老中心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刘某某、吴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七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