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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公布!
2026-04-23 11:59   忻州日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641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51118日通过的《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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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经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51118日审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4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51日起施行。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420


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51118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641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温泉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的健康生活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温泉康养产业的规划、开发、经营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温泉康养产业,是指依托和利用温泉资源,结合医疗、养生、文化、旅游、体育、农业等相关产业,提供温泉疗养、康复保健、休闲度假等综合性康养服务的产业,以及从事温泉康养产品的生产、销售、流通和提供温泉康养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第四条 温泉康养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温泉康养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引导温泉康养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卫健、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体育、公安、应急、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温泉康养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规划。根据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等因素,明确各温泉片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

第八条 温泉康养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产业导向、重点领域、扶持政策等内容,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温泉康养产业标准。

第十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温泉资源富集区域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医疗康养区等协同发展,推动温泉康养与文旅、体育、医药、农业、养老等领域融合发展,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温泉康养产业体系。

第十一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温泉康养产业市场秩序,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建立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体系。

第十二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温泉康养场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场所设施安全防护、消防安全保障、卫生安全监管等措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温泉康养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温泉康养产品的自我管理,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个性化的康养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温泉康养经营者依托温泉资源的水质特性、微量元素构成等条件,开发针对不同康养需求和消费群体的多元化衍生产品。

第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温泉资源稀缺程度、开采成本、生态环境补偿等因素,建立温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

第十六条 温泉康养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障责任:

(一)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救援、消防安全、水质监测、无障碍以及防滑等安全设施;

(二)建立应急救护机制,制定涵盖火灾、溺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风险的应急预案,设立专职救生员及医疗联络点,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留存记录;

(三)制定温泉康养安全与健康操作指引,明确禁忌人群、水温控制标准、浸泡时长限制及紧急联系人信息,并于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四)履行风险防控责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设施设备、人员操作流程进行动态监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温泉康养经营者应当建立温泉水质卫生定期检测制度,并将检测结果及指引内容在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八条 温泉康养产业项目实施应当坚持科学保护、合理开发,禁止任何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鼓励采用低碳环保技术,建设生态型设施,推广绿色能源和循环利用模式。

第十九条 鼓励低端温泉民宿及小规模经营主体通过委托管理、品牌加盟等模式整合资源,培育主题鲜明、服务规范、品质标准的温泉康养民宿集群。

温泉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二十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域特点,引入优质文旅康养企业及知名运营商,提升温泉康养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与品牌辐射力。

第二十一条 市文旅、交通等部门应当支持温泉康养企业与区域内文旅资源深度联动,通过门票互通、交通接驳、信息共享等举措,搭建统一服务平台,实现一站式服务、一卡通通行。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温泉区域内农村集体组织依法对温泉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对温泉康养文化的搜集、整理、研究和推广。挖掘优质珍稀温泉和医疗级复合温泉的资源优势。

鼓励温泉康养经营者传承和弘扬忻州特色文化,将长城边塞文化、黄河风情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元素融入温泉康养及旅游产品开发。

第二十四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温泉康养产业的财政扶持力度,支持温泉康养产业的资源勘探与开发利用、品牌宣传推广及科技创新研发等事项。

鼓励、引导各类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温泉康养产业的投资建设、研发与运营。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为温泉康养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温泉地产综合体项目开发,打造融合温泉康养、旅居休闲、体育赛事、商业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社区。

第二十七条 鼓励温泉康养企业引入医疗机构,开发慢性疾病治疗、康复理疗、休闲养生等系列服务,建立覆盖全龄人群,适配多元需求的专业化温泉康养理疗体系。

支持温泉康养项目内设立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政策和审批流程,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

第二十八条 鼓励温泉康养企业开发温泉养生、健康管理、康养保健等具有适老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建设配套完善的温泉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 鼓励温泉康养企业加强技术研发,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管理技术和经验,通过标准化、数字化手段实现产品和服务全流程管控。

第三十条 鼓励温泉康养企业主动适配职工疗休养需求,申请纳入职工疗休养定点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温泉康养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培养温泉康养产业专业人才,联合开展温泉康养专项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二条 市、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大对温泉康养产业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本地温泉康养企业与国内外温泉康养领域各类主体开展交流合作对接,打造忻州温泉康养特色品牌。

第三十三条 温泉康养产业协会、民宿协会等行业自治组织应当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制定各类服务标准,发挥行业自律与服务职能。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51日起施行。


关于《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827日在忻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路向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为充分发挥忻州市温泉资源优势,加快推动全市温泉康养产业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由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承办的《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经过前期调研考察、广泛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程序,现已形成《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一)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主要包括《“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林业草原发展保护规划纲要》《关于大力推进森林体验和森林养生发展的通知》等,为条例的制定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和政策指导。

(二)山西省相关政策法规

依据《山西省康养产业促进条例》《山西省“十四五”文化旅游会展康养产业发展规划》《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等省级法规与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温泉康养产业发展的方向与要求。

(三)忻州市相关规划与政策

《忻州市“十四五”文化旅游康养产业发展规划》《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康养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了我市温泉康养产业的发展定位、重点任务与政策支持,是条例起草的重要参考。

二、立法目的

立足忻州温泉资源禀赋,坚持“小切口”立法思路,以问题为导向,聚焦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促进和保障措施,着力解决现实问题,推动温泉康养产业提质增效,增强区域产业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

三、立法意义

旨在通过法治方式系统规范和促进温泉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与休闲需求。其主要意义体现在:

(一)强化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明确温泉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和定价机制,遏制无序开发,实现资源长期效益与生态安全。

(二)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通过专项规划引导、空间合理布局和政策支持,推动温泉康养与文旅、养老、医疗、农业等产业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忻州特色和品牌效应的产业集群。

(三)提升服务品质与保障消费者权益

规范经营者服务行为,明确安全责任与服务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与投诉处理机制,营造诚信、安全、优质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突出地域文化与品牌建设

鼓励融入忻州长城、黄河、红色文化等特色资源,提升产品文化内涵与品牌辨识度,增强产业吸引力和影响力。

条例的出台,将为我市温泉康养产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和明确的政策导向,对促进产业升级、激发市场活力、服务民生健康具有重要作用。

四、起草过程

起草工作由忻州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委牵头,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相关专家成立起草组。20253月至4月,开展立法调研与考察,完成资料收集与整理;5月至6月,完成草案初稿撰写;7月,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8月,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819日,提交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五、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三十八条,系统规范了温泉康养产业发展的各方面内容:

第一条至第六条为总则部分,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产业定义,确立市场主导、创新发展等原则,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建立产业协调机制。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聚焦规划与区域布局,要求市政府组织编制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推动产业集聚、多业融合和区域协同,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重点规范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加强市场监管,查处不正当竞争,建立投诉机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与公共安全。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围绕经营服务与产品开发,鼓励企业依托资源开发多元产品,履行服务质量主体责任,加强水质检测与公示,促进与文化、旅游、体育等业态融合,支持民宿发展和区域资源联动。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提出多项支持政策,涵盖财政、金融、用地、医疗、养老、数字化等方面,推动医保定点、科技应用和产业融合,提供全方位保障。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强调人才与行业建设,鼓励产学研合作,加强人才培养与科研转化,推进行业自律、品牌推广与交流合作。

第三十八条明确条例施行时间。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1117日在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贾建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8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初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吸收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后,形成修改稿,并向市委做了专题汇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逻辑清晰,结构合理,符合上位法规定和现实需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并表决。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共三十四条,不分章节,整体内容上按四个部分进行了规范。一至六条为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温泉康养产业的概念、立法原则、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职责等;七至十条为规划与发展部分,规定了应当编制全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规划,并明确布局要求和协同发展举措;十一至二十条为规范与服务部分,主要规定了安全保障、资源保护、民宿发展、招商引资等内容;二十一至二十三条为融合与创新部分,主要规定了产业融合、文化融入、一体推广等内容;二十四至二十九条为支持与促进部分,从财政支持、金融支持、产业支持、养老支持、医保支持、智数支持等多个方面规定了对温泉康养产业的支持与促进;三十条至三十三条为联动与自治部分,规定了疗休养联动、产学研发展和行业自治等内容;三十四条为规定施行时间的附则部分。

二、主要修改情况

(一)关于概念设定

明确规定温泉康养产业是依托和利用温泉资源,融合医疗、养老、文旅、体育等多领域的综合性服务产业,包括温泉疗愈、康复保健、休闲度假等业态。

(二)关于公平对待企业

草案初审稿支持与促进部分,规定了财政争取专项扶持资金、规划资源部门用地审批倾斜等支持政策,法工委认为,这些规定与地方立法系统正在进行的清理各类不公平对待企业法条之要求相抵触,建议予以删除。

(三)关于各业态融合发展

草案初稿在规划编制、产业融合等多处条文中提出融合发展的理念,法工委在修改中予以删减整合。既保留了推动温泉康养产业与各业态融合发展的要求,又避免了重复交叉表述。

(四)关于温泉资源保护

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建议强调对温泉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法制委审议中认为,对温泉资源具体保护措施已经在2023年市人大通过的《忻州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里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本条例草案在第十八条规定:温泉康养产业项目实施应当坚持科学保护、合理开发,禁止任何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此外,法制委员会对草案的文字表述、条文顺序等方面作了必要的修改。

以上报告,请连同《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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