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忻府医保当罚字〔2026〕第24号
当事人:王先平
工作单位:忻州惠宁医院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9月1日,在山西省飞行检查时,因超标准收费、不合理收费等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
处罚依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
处罚内容:警告
处罚机关:忻州市忻府区医疗保障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9月29日
备注:当事人已按期履行处罚决定。
忻州市忻府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