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全面推行河长制,保护和改善我区河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忻府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忻府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河长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河道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防治水污染,严厉打击影响河流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1.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向河道内排放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
2.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等非法采砂和私挖滥采。
3.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和秸杆、倾倒掩埋生活建筑垃圾和废弃物、抛弃掩埋动物尸体等污染河流水体的物体。
4.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5.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河道水域岸线,在河道内人为设障,非法建筑工程及设施,影响防洪安全。
6.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种植影响行洪的林木、放牧养畜。
7. 各级河长负责责任河流(段)的河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排查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问题。
8. 对影响河流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充分运用刑事立案监督、提起公诉等手段,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
0350-2131053 0350-2133444
0350-3131102 0350-2110110
特此通告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