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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的实施细则
2020-09-08 19:36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要坚决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陋习,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提高公民公共卫生意识和文明素养,营造健康卫生的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广大市民都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维护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公共场所,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景区(点)和城市规划区内人员相对集中的下列活动场所:

(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文体活动场所;

(二)各类医疗卫生、教育教学工作场所;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场所;

(四)书店、超市、商场、商店、农贸市场、酒店、饭馆、宾馆等经营场所;

(五)歌舞厅、咖啡厅、酒吧、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

(六)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七)广场、公园和居民小区、零散住宅群、城中村的公共活动场所;

(八)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

(九)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治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居(村)民的教育、管理,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宣传与治理工作。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要教育、引导居(村)民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并按照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对本居(村)民委员会的居(村)民在本地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行政监督的责任主体,直接负责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监督执法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对随地吐痰者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市、县(市、区)、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聘请义务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在本责任区内设置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明显标识,劝阻随地吐痰行为,及时清除痰渍,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章制度,对所属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 市、县(市、区)、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公共卫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卫生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全民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教育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负责将公共卫生知识和公共卫生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促进学生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公共卫生习惯。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卫生健康、市容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宣传、文明、爱卫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微博以及报刊、户外电子屏、横幅标语、宣传展板等新旧媒体结合、线上线下共同宣传的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开展《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的法规知识宣传及公共卫生常识普及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浓厚氛围。

每年四月爱国卫生运动月的第二周为全省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宣传周。在全省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宣传周期间,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吐痰时应当用纸巾等包裹痰液并放入垃圾箱内。禁止直接将痰液吐于公共场所的地面、墙壁、绿化带等。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防止传播疾病。

第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市、县(市、区)、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并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平台,受理举报。查实举报情况的,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并保护其身份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设立公益宣传监督岗位,聘用具有良好公共卫生习惯、履行岗位职责所需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宣传监督工作,并根据公益岗位人员的工作实绩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补贴。

第十九条 为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的执法需要,市、县(市、区)、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财政部门可按其收缴罚款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专款用于聘用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文明、规范执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要建立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市、区)、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并进行考核评估。市、县(市、区)、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要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情况纳入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评价体系并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规定》及本细则制定具体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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